更新時間: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10 點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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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技術修復工匠職能基準
一、職能基準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iCAP 職能發展應用平台[1] 提及,「職能基準」係將產業所需人才之能力規格具體化,並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18 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前項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建置與發展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組合,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
簡言之,職能基準主要用來描述在執行某項工作時所需具備的關鍵能力,產出項目包含:職業基本資料(職稱、所屬行業別、說明與補充事項)、工作內涵(工作描述、級別、主要職責、工作任務等)及能力內涵(工作產出、行為指標、知識、技能、態度等),各項目說明如下:
- (一) 職能基準項目: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為準,或針對該職業未來 3-5 年內發展可能使用之名稱。
- (二) 工作描述:針對此職務工作內容進行整體描述,包含最主要的工作內容及工作產出之重要成果。
- (三) 基準級別/職能級別:「基準級別」指擔任此職務所需的能力層次;「職能級別」指完成此項職責或工作任務所需的能力層次。
- (四) 主要職責/工作任務:依據該職業(職類)之主要工作進行分析,分層展開主要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活動。
- (五) 行為指標:用以評估是否成功完成工作任務之標準,需具體描述應有的行為或產出。
- (六) 工作產出:指執行某任務最主要的關鍵工作產出,包含過程及最終的關鍵產出項目。
- (七) 職能內涵:包含知識、技能及態度等核心要素。
二、傳統技術修復工匠
為有效推動培訓傳統技術修復人才,依循《職業訓練法》於民國 100 年增訂的第四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將建築類型文化資產之相關修復產業所需的人才能力規格化,發展出傳統技術修復工匠 4 大類 21 工種之職能基準,並於民國 108 年 11 月公告於 iCAP 平台。
民國 111 年 11 月時依據勞動部〈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 9 點、第 12 點規定,已登錄之職能基準,應至少每三年由原發展單位評估是否更新,故於民國 111 年 11 月時進行評估修訂,因尚處初期執行階段,該次修訂主要為細部內容調整,並無進行大架構的修訂[2]。
事實上,傳統技術修復職能基準的發展是針對各工種進行技術能力分級,發展職能導向課程,並規劃分級檢定及培訓系統,為投入傳統建築修復工匠進行系統性的職業訓練,以符合產業所需。
表 1:傳統技術修復工匠 4 大類 21 項職能基準
工種分類 | 職能基準「專業能力」 | ||||
---|---|---|---|---|---|
初級(三級) | 中級(四級) | 高級(五級) | |||
傳統技術修復工匠 | 木作類 | 結構類 | 木作 | 大木作 | 木作 |
小木作 | |||||
裝飾類 | 鑿花作 | 鑿花作 | 鑿花作 | ||
土水類 | 結構類 | 土水作 | 泥作 | 土水作 | |
瓦作 | |||||
裝飾類 | 泥塑作 | 剪黏作 | 塑作 | ||
交趾作 | |||||
彩繪類 | 裝飾類 | 油漆作 | 彩繪作 | 畫作 | |
石作類 | 裝飾類 | 石作 | 石雕作 | 石雕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