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10 點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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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匠師分級制度介紹

自民國7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以來,我國已指定或登錄的文化資產數量日益月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逐漸受到重視與關注,尤其建築類型的文化資產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正面臨20至30年的修復週期,文化資產修復保存與維護刻不容緩,「傳統技術」是修復傳統建築或文化資產不可或缺的基礎,傳統匠師作為承載傳統技術者,屬於建築類文化資產修復保存與維護不可或缺的人才,其所具備的傳統技術亦隨著時代發展趨向數位與科技的變遷之下,更顯彌足珍貴,然傳統建築修復人才卻不及所需。

傳統匠師過去皆屬師徒制,學徒向司阜學習三年四個月後,經由司阜的認可才可出師,但隨著產業需求改變之下,已無足夠的時間達到技術經驗的積累,技術人才漸出現斷層。有鑑於傳統匠師人才斷層使培訓不易以及修復專業日趨受重視的需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民國108年經勞動部審查並於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臺公告傳統修復技術4大類(木作、土水作、彩繪、石作)21項職能基準,將傳統技術能力標準與規格化,用以檢驗傳統匠師能力,並對應從業資格,以因應在時代的洪流衝擊下,提升修復從業人員的技術水準與市場競爭力,對文化資產修復產業產生良性循環。

在文化資產修復的案場中,通常先由政府進行發包採購,再由投標商投標,而因建物類文化資產之相關勞務工作皆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故現階段由《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採購辦法》等法規規範修復團隊的人員品質,才可進行投標,然掛名投標的情況亦時有所聞。後續執行修復作業,則由建築師進行規劃設計與監造,營造廠依據建築師的設計圖,率領各工種之匠司與從業人員按圖施工。第一線施作匠司則依據設計圖樣按圖施工,並自主檢查及營造廠的檢核。

第一線負責修復的傳統匠師,其技術良莠攸關著文化資產修復品質優劣,而過去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所需的人員資格定義並不完善,以及規劃設計不良、施作經費有限、施作工期壓縮等因素,導致修復成果大相逕庭。近年來隨著政府對文化資產的重視,投入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修復產業的經費更是逐年遞增,文化資產的數量與政策是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修復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故本年度文化部爰擬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及新增相關條文,參酌我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分級及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規定,將傳統匠師資格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以維護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之嚴謹與專業性,確保工程施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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