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匠師證書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依照《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各級傳統匠師證書申請資格如下表:
表1:各級傳統匠師證書申請資格
此表列出各級傳統匠師證書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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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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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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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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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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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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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或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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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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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傳統匠師初級資格測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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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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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初級證書三年以上。
- 參與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之申請工項,累計施工經驗達六件以上。
- 前目施工經費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中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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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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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之申請工項,累計施工經驗三年,並達六件以上。
- 前目施工經費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中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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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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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中級證書六年以上。
- 參與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擔任申請工項之主要負責匠師,施工經驗達十二件以上。
- 前目施工經費累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高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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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之申請工項主要負責匠師,累計施工經驗九年,並達十八件以上。
- 前目施工經費累計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高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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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傳統匠師證書補發暨變更申請時,傳統匠師之基本資料會由系統自動代入,如證書證號、級別、工項、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申請者勾選申請項目(補發或變更),並檢附相關資料。
- 如屬遺失者,則須另外填寫
「傳統匠師證書遺失切結書」
。
- 姓名變更者,則須提供最新身分證與戶籍謄本影本上傳,並郵寄原領傳統匠師證書正本至中央主管機關。
傳統匠師證書撤銷或廢止之規範如下:
撤銷規範
若傳統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撤銷其傳統匠師證書:
- 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於申請或換發時提出虛偽不實之證明文件。
- 資格證明文件受撤銷或廢止。
廢止規範
若傳統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廢止其傳統匠師證書:
- 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 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經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 轉讓、出借或出租傳統匠師證書予他人使用。
- 於作業時,違反應遵守之法律規定。
- 違反文化資產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撤銷與廢止流程圖
圖1:撤銷與廢止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