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10 點 8 分

點閱數:998

傳統匠師相關法規介紹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告於民國112年OO月OO日,法規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匠師,指以傳統技術進行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修復之人員。

前項傳統匠師,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級。

第十二條之一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各級傳統匠師證書:

一、初級傳統匠師證書(以下簡稱初級證書):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傳統匠師初級資格測驗合格證明。

二、中級傳統匠師證書(以下簡稱中級證書):

(一) 持有初級證書三年以上。

(二) 參與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之申請工項,累計施工經驗達六件以上。

(三) 前目施工經費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中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證明。

三、高級傳統匠師證書(以下簡稱高級證書):

(一) 持有中級證書六年以上。

(二) 參與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擔任申請工項之主要負責匠師,施工經驗達十二件以上。

(三) 前目施工經費累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四)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高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證明。

第十二條之二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中級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高級證書。

第十二條之三

本辦法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修正施行前,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或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各級證書:

一、初級證書: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初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證明。

二、中級證書:

(一) 參與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之申請工項,累計施工經驗三年,並達六件以上。

(二) 前目施工經費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中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證明。

三、高級證書:

(一) 擔任古蹟及其他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之申請工項主要負責匠師,累計施工經驗九年,並達十八件以上。

(二) 前目施工經費累計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高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證明。

第十二條之四

有關各級文化資產專業研習課程之報名、參加資格、課程規劃與時數、教材編定、評量、研習證明、費用及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二條之五

進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施工時,涉及傳統技術者,應遴選傳統匠師辦理。參與施工之傳統匠師應取得初級以上證書;其中應至少有一人具備中級以上證書並擔任主要負責匠師。

本辦法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施行前規定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得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繼續執行業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圖片連結將另開新視窗) 通過A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最新消息
傳統匠師人才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