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18 點 3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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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匠師相關法規介紹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12 年修正,為傳統匠師建立透明的資格分級、人才轉換及施工責任。以下整理出重點條文,幫助您快速掌握應遵循的規範。
修法重點摘要
民國 112 年公告的條文修正,聚焦在「資格分級」、「轉換銜接」與「施工把關」三大方向。
明確匠師定義
第十二條正式界定傳統匠師為進行文化資產修復與維護之專業人才,並分為初、中、高三級。
分級申請門檻
第十二條之一至之三詳細列出各級證書需具備的實務年資、工程件數與研習證明。
教育訓練與施工責任
第十二條之四與之五規範研習課程由中央公告,施工現場需配置符合級別的匠師。
條文速覽
逐條整理修法內容,提供條文意義與實務操作重點,協助快速查找所需資訊。
第十二條:傳統匠師的範疇
- 傳統匠師指以傳統技術執行古蹟及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與修復的專業人員。
- 正式採三級制:初級、中級與高級,作為後續資格與職責的基礎。
第十二條之一:新進匠師申請資格
- 初級證書: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初級資格測驗合格證明。
- 中級證書:持初級證書三年以上、六件以上相關工程經驗、累計經費逾 500 萬元,並完成中級研習。
- 高級證書:持中級證書六年以上、十二件以上主要負責匠師經驗、累計經費逾 1,000 萬元,並完成高級研習。
第十二條之二:技術保存者認定
-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可申請中級證書。
- 經中央認定為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可申請高級證書。
第十二條之三:既有匠師銜接
- 修法前已列入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者,得依實績申請各級證書。
- 強調工程件數(6 / 18 件)與累計經費(500 / 1,500 萬元)證明。
- 需完成對應級別的文化資產專業研習,確保新制度下的能力接軌。
第十二條之四:研習課程規範
- 研習課程的報名資格、課程時數、教材、評量與費用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鼓勵匠師透過制度化課程持續提升專業能力。
第十二條之五:施工配置要求
- 涉及傳統技術的古蹟修復案,必須遴選具證書的傳統匠師參與。
- 現場至少需一位中級以上匠師擔任主要負責人。
- 修法前已具備資格者得在六年過渡期內繼續執業,避免影響工程進行。
實務操作檢核
針對常見角色提供快速檢核點,便利案件啟動與資格審查。
匠師申請人
- 確認符合年資、工程件數與經費門檻。
- 備妥已完成的專業研習證明。
- 整理相關工程成果與佐證文件。
業主 / 監造單位
- 招標或委託前,明確列出需要的匠師級別。
- 施工過程定期檢視匠師到位與人員名冊。
- 預留新人過渡與補足研習時程的安排。
培訓機構
- 依中央公告的課程架構設計教材與評量。
- 建立研習證明管理機制,便於匠師查詢與報名。
- 連結現場實務案例,回饋修復需求。
完整條文與最新公告可參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及各級主管機關公布資訊。如需進一步解析,建議與地方文資單位或職能團隊聯繫。